(2015)灵民一初字第18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盛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盛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895-2号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景建杰,经理。被告无锡盛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江大道898号D区。法定代表人李旭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盛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