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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戴繁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809号罪犯戴繁超,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虎刑初字第0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繁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戴繁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戴繁超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戴繁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繁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戴繁超,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3分。2015年2月、2015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此外,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结论为该犯存在一定犯罪可能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戴繁超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亦能自觉履行财产刑,但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结论为存在一定犯罪可能性,故减刑时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繁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