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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709号原告冯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朱某,农民。被告冯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许昌进审 判 员  秦爱平人民陪审员  崔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