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709号原告冯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朱某,农民。被告冯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许昌进审 判 员 秦爱平人民陪审员 崔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