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君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君臣,农民。200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1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君臣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君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刘君臣溜门进入临海市古城街道望洋巷73号楼房,后窜至四楼翻窗进入被害人叶某的房间,窃走华为手机一部及人民币851元。接着又窜至二楼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的房间窃得刘某黑色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25元)与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144元。后被告人刘君臣被被害人刘某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从二楼窗户掉落摔伤,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赃物被被害人领回。被告人刘君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刘某的陈述,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君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君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君臣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君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