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毛何娜申请潘君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何娜,潘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毛何娜,女。被执行人潘君娜。申请执行人毛何娜与被执行人潘君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6-1-30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何娜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君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潘君娜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工资收入20175.00元至本院(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雒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