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特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陈文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特338号申请人陈文燕,女,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翁崇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蕋龄,女。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文燕与申请人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青浦区徐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文燕加班工资补差共计人民币1,200元。二、双方签订协议后,申请人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转入申请人陈文燕指定的银行卡内。三、双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就之前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等均无任何争议。申请人陈文燕并承诺不再做出损害申请人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文燕与申请人上海泰丰箱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曦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