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刘伟、苏芳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刘伟,苏芳,俞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240-9。代表人孔祥洋,行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芳,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俞金金,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伟、苏芳、俞金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9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本金102023.95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闽F×××××号小车,因无车辆下落线索,暂未能扣押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