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秦天义、秦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天义,秦忠,秦红,秦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39号申请人秦天义。申请人秦忠。申请人秦红。申请人秦荣,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秦天义、秦忠、秦红、秦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秦天义与被继承人刘思琼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秦忠、长女秦红、次女秦荣。2015年1月24日刘思琼因病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刘思琼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刘思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0332)。刘思琼之夫秦天义,子秦忠,女秦红、秦荣为被继承人刘思琼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刘思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0332),上述存款本息由秦天义一人继承;二、秦忠、秦红、秦荣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秦天义,子秦忠,女秦红、秦荣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筱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