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4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某,女,198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23执815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执行员 薛伟东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