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15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