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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敬峰与山东水木中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敬峰,山东水木中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50号原告:潘敬峰。委托代理人:叶德武,山东宝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水木中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铭,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恩栋,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敬峰诉被告山东水木中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敬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波审判员 杨相国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