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喜凤与郑州市易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凤,郑州市易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507号原告周喜凤,女,汉族,1956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齐珂、刘彦玲(实习),均系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易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周喜凤诉被告郑州市易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日19时28分许,原告等四人到被告名下的易特先生自助餐厅就餐。原告在去卫生间期间因被告卫生间路面湿滑而摔伤。后原告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送诊期间被告未派任何人陪护,且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54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周喜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退回原告周喜凤。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