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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ZHENGYU WANG诉被告桂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ngyuwang,桂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70号原告ZHENGYUWANG(王征宇)。委托代理人陈育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科,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燕。原告ZHENGYUWANG诉被告桂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查明,原告ZHENGYUWANG与被告桂燕及案外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第十一条明确载明: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所属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此,本案原、被告在订立《个人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时,已明确约定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的上述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熊艳红审判员  余 杰审判员  赵全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