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满营与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禧路桥模板厂、梁恩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营,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禧路桥模板厂,梁恩亮,唐山市路南丰丰货物转运站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杨满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禧路桥模板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双港村北。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2608439800。经营者张美美,农民。被告梁恩亮,农民。被告唐山市路南丰丰货物转运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北侧(博宇物流院内)。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2600330477。经营者吴小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满营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禧路桥模板厂、梁恩亮、唐山市路南丰丰货物转运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满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满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由原告杨满营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