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华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35号罪犯张华杰,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四日作出(2014)霸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杰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