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尹锡峰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锡峰,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锡峰。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委托代理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锡峰与被上诉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锡峰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磊主张给上诉人伊锡峰转款行为,是偿还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借款。但上诉人尹锡峰却认为:双方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李磊转来款项系偿还其他借款。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锡峰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7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宝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代理审判员 程玉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