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94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948号罪犯张锡平,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锡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锡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锡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锡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18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锡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锡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