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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章晓与戴晓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晓,戴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章晓。被执行人戴晓斌,户籍在无锡市崇安区。本院在执行章晓与戴晓斌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晓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扬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园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