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5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青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映柏。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申请。该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