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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亮诉被告李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亮,李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789号原告:于亮,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李恩宇,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亮诉被告李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亮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付 玉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