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冰洁、刘东亮等与牛丽平、何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洁,刘东亮,刘华英,高道龙,李志富,杜献明,王素利,王小科,白瑞华,琚怡林,郭怀成,任亚乾,彭昆,杜路辉,陈建华,王旭,刘小宾,姜晓英,梁天法,蒋俊青,董小梅,刘玉苹,范金叶,元苏红,张德凤,周素芳,王小秀,冯清源,施玉海,赵先明,郭瑞玲,韩兴霞,史双雁,秦春梅,牛丽平,何光明,靳连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王冰洁,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辉簿路13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410091568。原告刘东亮,男,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利民胡同89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9006195502170030。原告刘华英,女,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城后西街10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611040084。原告高道龙,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1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30615005X。原告李志富,男,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吴村煤矿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5409190092。原告杜献明,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拍石头乡松贡水村41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801093776。原告王素利,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牌坊街2号附14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502210026。原告王小科,女,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许良镇冯竹园村13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812191289。原告白瑞华,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和谐路16号五交化公司家属楼5单元4层西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902020032。原告琚怡林,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5210160013。原告郭怀成,男,1954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辉县市吴村煤矿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5405071299。原告任亚乾,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张村乡里沟村01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907279536。原告彭昆,男,1986年8月26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西关南园街21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608265433。原告杜路辉,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7608123772。原告陈建华,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共城大道城关镇西大街林源小区1号2单元102室,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810259521。原告王旭,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911170091。原告刘小宾,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峪河镇孔庄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402062411。原告姜晓英,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碳市街32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002030061。原告梁天法,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前卓水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51107157X。原告蒋俊青,女,1941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北环路北146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4107020042。原告董小梅,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吴村镇山阳村366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009122764。原告刘玉苹,女,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王家庄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6309110467。原告范金叶,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常村镇沿西村732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007104445。原告元苏红,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栗园村84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002112025.原告张德凤,女,1951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如意巷四条4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5107110042.原告周素芳,女,1943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峪河镇马庄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4307052428。原告王小秀,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102122780。原告冯清源,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北环路北146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404244252。原告施玉海,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幸福巷二条11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211190059。原告赵先明,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拍石头乡海棠厂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302033795。原告郭瑞玲,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百泉镇小官庄街,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410189528。原告韩兴霞,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翠园街五条20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02197805242525。原告史双雁,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西四一街76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003150209。原告秦春梅,女,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中心路街51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103300067。诉讼代表人王小秀,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102122780。诉讼代表人王素利,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城关镇牌坊街2号附14号。现住辉县市西关吴村煤矿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502210026。两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文海,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丽平,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何光明,男,194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靳连英,女,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光明,男,1948年6月28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洁、刘东亮、刘华英、高道龙、李志富、杜献明、王素利、王小科、白瑞华、琚怡林、郭怀成、任亚乾、彭昆、杜路辉、陈建华、王旭、刘小宾、姜晓英、梁天法、蒋俊青、董小梅、刘玉苹、范金叶、元苏红、张德凤、周素芳、王小秀、冯清源、施玉海、赵先明、郭瑞玲、韩兴霞、史双雁、秦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石 瑛人民陪审员 刘扎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