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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003号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职工。被告万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