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003号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职工。被告万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