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马玉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4号罪犯马玉宝,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1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玉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9日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