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13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镇。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国利使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浩,被告李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经过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虽生育一个女孩,但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外,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被迫于2015年12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求:1、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带领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经过三年多时间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后被告很珍惜原告,没有打过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7年10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5月2日生育一女李某妍,李某妍现在由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带领照顾。原、婚后感情尚好,2015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4月6日,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依法确立后,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建和睦家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近期虽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但并无打的矛盾,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