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日照鸿基典当有限公司与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鸿基典当有限公司,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庄须相,丁香玲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界牌岭村。法定代表人:庄须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轩,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鸿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费聿起,董事长。原审被告: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河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须相,总经理。原审被告:庄须相。原审被告:丁香玲,女。上诉人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鸿基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庄须相、丁香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上诉人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守吉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