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与白志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白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袁国民,院长。被执行人白志鹏,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白志鹏罚金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白志鹏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白志鹏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白志鹏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7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