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谢美飞与林君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飞,林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谢美飞,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林君红,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03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君红所有的坐落于泽国镇前陈村南二环路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之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