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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殷学健、陈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殷学健,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吴君明,经理。被执行人殷学健。被执行人陈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殷学健、陈健银行存款人民币15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