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双锁与尹景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锁,尹景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李双锁。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景和。原告李双锁诉被告尹景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双锁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双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退回原告945元。审 判 长  刘树芬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人民陪审员  赵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