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双锁与尹景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锁,尹景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李双锁。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景和。原告李双锁诉被告尹景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双锁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双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退回原告945元。审 判 长 刘树芬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人民陪审员 赵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