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延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延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661号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军,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延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延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庞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