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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春龙与陈晨、陈宝银等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龙,陈晨,陈宝银,谢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35号之一原告:陈春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查世健,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晨,农民。被告:陈宝银(系陈晨父亲),农民。被告:谢柳云(系陈晨母亲),农民。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赞,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822财保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春龙与被告陈晨、被告陈宝银、被告谢柳云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晨、被告陈宝银、被告谢柳云已主动履行其义务,原告陈春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晨、被告陈宝银、被告谢柳云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鲁中明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