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春龙与陈晨、陈宝银等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龙,陈晨,陈宝银,谢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35号之一原告:陈春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查世健,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晨,农民。被告:陈宝银(系陈晨父亲),农民。被告:谢柳云(系陈晨母亲),农民。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赞,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822财保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春龙与被告陈晨、被告陈宝银、被告谢柳云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晨、被告陈宝银、被告谢柳云已主动履行其义务,原告陈春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晨、被告陈宝银、被告谢柳云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鲁中明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