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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传玉与马红英、郭守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传玉,马红英,郭守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666号原告崔传玉。委托代理人来庆菊。被告马红英。被告郭守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传玉与被告马红英、被告郭守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已向原告付清5000元货款,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传玉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