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传玉与马红英、郭守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传玉,马红英,郭守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666号原告崔传玉。委托代理人来庆菊。被告马红英。被告郭守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传玉与被告马红英、被告郭守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已向原告付清5000元货款,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传玉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