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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1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29日下午1时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都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