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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晓娜与杜洪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娜,杜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娜,女,1986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洪良,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晓娜与被执行人杜洪良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308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二、借款利息(自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违约金【自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日按未还款金额(即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的万分之二计算】。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娜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杜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晓娜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杜洪良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晓娜发现被执行人杜洪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杜洪良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