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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代建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27号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被申请人代建文,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建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代建文价值1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建文价值1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