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3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某,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地上海市青浦区。辩护人王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熔、被害人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留(系被害人父亲)及诉讼代理人郜松江(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临时行车号牌的苏J0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号新塘桥生活广场通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肯德基餐厅门口处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驾车从后方撞击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魏国祯,致被害人魏国祯颅脑损伤死亡,并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16,382元。事发后被告人祁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9日,被告人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李某甲、颜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监控录像,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车辆信息,相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与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相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与银行转账凭单,接警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