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方志高、陈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方志高,陈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广东省四会市四会。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雄坚、罗卓均,该支行职员。被告方志高,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公民身份号码:×××0833。被告陈凤霞,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公民身份号码:×××522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方志高、陈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铭毅审 判 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陈绯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钰琼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