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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叶玉梅与陈道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梅,陈道红,叶玉梅,陈道红,叶玉梅,陈道红,叶玉梅,陈道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1238号原告:叶玉梅,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道红,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村民,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叶玉梅诉被告陈道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郑绍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玉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陈道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玉梅诉称:2015年11月19日,方顺安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陈道红作为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陈道红归还原告叶玉梅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道红辩称:这笔钱不是我借的,我只是担保人,但方顺安发短信给我说他已经偿还了6800元,还剩3200元。根据原被告诉辩和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5年11月19日,方顺生向原告叶玉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陈道红为该借款的担保人。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担保人陈道红,要求被告陈道红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因借款未能偿还、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查明方顺生向原告叶玉梅借款10000元,被告陈道红作为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道红在担保人项下签名确认,故借贷及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陈道红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叶玉梅要求被告陈道红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人方顺生已偿还借款6800元,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抗辩,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玉梅偿还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道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