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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福超与姚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超,姚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447号原告黄福超,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昆,崇左市扶绥县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超与被告姚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福超以被告姚翔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黄福超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黄福超负担。审 判 长  谢永能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人民陪审员  方业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玉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