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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文星与窦连军、盐山县东方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星,窦连军,盐山县东方运输队,沧州市新华区利达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153号原告梁文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祝建国,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连军,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盐山县东方运输队,住所地盐山县西环路。负责人韩宝树,经理。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利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鞠官屯大化三区15-2-401。负责人瞿文军,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星与被告窦连军、盐山县东方运输队、沧州市新华区利达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梁文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