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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涛与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张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03号原告贾涛,住定州市。被告张志伟,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涛与被告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涛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