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涛与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张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03号原告贾涛,住定州市。被告张志伟,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涛与被告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涛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