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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金成国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金成贤犯窝藏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成国,金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刑再1号原审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金成国,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2********,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因涉嫌强奸、强迫卖淫,于2011年11月1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在长春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金成贤,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0********,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因涉嫌窝藏,于2011年11月1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成国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原审被告人金成贤犯窝藏罪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成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金成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金成国不服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珲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原审被告人金成国不服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延中刑监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吉24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2)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立红审判员  李京鹤审判员  俞顺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