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包金玲、程钰成与被执行人邓遂林、叶有超、人寿财险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玲,程钰成,邓遂林,叶有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91号申请人包金玲,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程钰成,男,系包金玲之子。被执行人邓遂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有超,男,汉族,农民。系肇事无牌重型自卸车车主。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东段。代表人李一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包金玲、程钰成与被执行人邓遂林、叶有超、人寿财险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人寿财险商南支公司赔付包金玲医疗等费用51000元;由邓遂林赔付包金玲10000元,并将肇事两轮摩托车折抵给包金玲作为赔偿。二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包金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人寿财险商南支公司已经将执行款51000元交法院执行账户,邓遂林向法院交纳执行款5000元,根据被执行人邓遂林年龄大,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报院长审批给予包金玲司法救助5000元,申请人包金玲已领取61000元。执行费715元申请人包金玲自愿承担665元,被执行人邓遂林承担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