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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关玉生与李苏阳、胡豆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玉生,李苏阳,胡豆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15号申请人关玉生,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苏阳,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豆豆,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关玉生申请执行李苏阳、胡豆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玉生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苏阳、胡豆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62.5元、执行费33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苏阳每月工资收入予以扣留,现正在扣留期间。因所需时间较长,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