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XX路第一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XX路城关3区895号。本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履行所欠债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单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昌图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昌图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应予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价值为1050000.00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