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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彭星华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星华,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154号原告彭星华,男,1987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美食街四牌楼*排*单元***室。被告张洁,居民。原告彭星华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星华撤回对被告张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