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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费红娟与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红娟,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李霞,袁强,李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15号申请人费红娟。被申请人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强。被申请人李霞。被告袁强。被告李国勋。申请人费红娟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袁强、李霞、李国勋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高密市康河锦苑一号楼二单元401室、402室或查封鲁V号小型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