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绍树与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树,张慎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921号原告马绍树,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慎旺(曾用名张兴旺),男,生于1980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马绍树与被告张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绍树及被告张慎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绍树诉称,2013年9月16日、2014年3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3万元、3万元,并书具借条2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3万元。被告张慎旺辩称,借款属实。两份借条均是被告书写,但被告记不清是因什么事情所借了。被告曾跟原告干活,双方尚有一些账目尚未结算完毕。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9月16日、2014年3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3万元、3万元,并书具借条2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来本院。被告认可两份借条均系其书写。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3万元,并书具借条2份,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慎旺偿还原告马绍树借款4.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张慎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