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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字第8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洪与高强,重庆众选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文,重庆众选装饰有限公司,高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8280号原告徐浩文,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众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5-9-1、15-9-2,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13000424659。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被告高强,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文与被告重庆众选装饰有限公司、高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徐浩文负担。审 判 长  邓 成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芯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