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仁奖、华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仁奖,华宁,华毅,尤鹰击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0215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曾仁奖。被告:华宁。被告:华毅。被告:尤鹰击。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仁奖、华宁、华毅、尤鹰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曾仁奖、华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33‰计算;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33‰计算);2.判令被告华毅、尤鹰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尤鹰击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环保综合大楼902室房屋,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9日,被告曾仁奖、华宁、华毅、尤鹰击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号为最高额贷款担字第2013121901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曾仁奖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华毅、尤鹰击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2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被告华宁自愿出具承诺书一份,愿意与被告曾仁奖共同偿还该合同项下的借款。2014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曾仁奖发放了借款20万元,借款月利率14.1‰,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借款后,被告除偿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外,又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逾期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曾仁奖、华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33‰计算;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33‰计算);二、华毅、尤鹰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贷款担第2013121901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0万元为限;华毅、尤鹰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仁奖、华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35元,共计5935元,由曾仁奖、华宁、华毅、尤鹰击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林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